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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52天津中医药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2017-03-21 11:32   审核人:

天津中医药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津中医发〔2017〕52号                签发人:孟昭鹏

 

关于印发《天津中医药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中医药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按照天津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标准,适用于四类会议的相关标准。

第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纳入到有关科研项目及校内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对本部门所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办会部门审批结果,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依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八条 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天津市级党政机关各类会议会期和规模的规定,原则上各部门举办的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议应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由会议费使用经费的负责人审批,使用学校经费的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十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选择适当的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京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原则上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应有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

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二)各类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申报会议预算中予以披露,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依照国家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预支手续。预支会议费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费预算表;

(三)借款单;

第十八条 会议借款和报销应按会议费预算执行。如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须在会议费报销凭单中予以披露,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准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相关报销凭单,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三)会议费发生的原始票据、支付明细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四)公务卡刷POS、报销凭单及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登记表。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开支设备购置费。劳务费(含评审费、勤工俭学、演讲酬金等人员费用)的开支要规范管理。原则上,在学校有工资收入的会议工作人员不应从会议费中开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举办会议,应在会议结束2周内及时结账。

第二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之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用餐不上酒水,会场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的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二级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举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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