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校教职工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7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原《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8日
天津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
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校教职工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7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各部门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外事部门与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第四条 外事部门与财务部门,要根据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第五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上报外事部门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计划按市外事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外事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及人员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其他单位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状况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应按照管理程序每年末向外事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同时向财务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
第九条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申请表》(见附件1),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十条 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结合实际需求,按核定标准办理个人购汇。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应当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财务部门按照每年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名录审核机票采购单位。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购买。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单位支票、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旅费的报销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每人只能报销一份保险。
(四)出访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市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填报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上,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未列入出访计划和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访团组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签证政策规定,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在外停留期间各相关险种保险的,应事先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需提交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申请表(见附件1),凭有效票据填写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2)。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及相关领导签字。涉及折合外币牌价以报销当日为准。
出国人员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工作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报销流程。
(一)有出国安排的人员首先在财务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上下载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并经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及有关校领导审签。
(二)回国后,经办人员在财务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上下载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按要求填写好,并经相关领导审签。
(三)经办人持已审批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有关批件、有效票据及公务卡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五章 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部门要在出访团组出国(境)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将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出国(境)团组名称、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出访时间、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送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骗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关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修订)》(津中医发〔2009〕130号)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请下载附件查看
关于印发《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校教职工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7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原《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8日
天津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
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校教职工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7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各部门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外事部门与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第四条 外事部门与财务部门,要根据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第五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上报外事部门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计划按市外事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外事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及人员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其他单位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状况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应按照管理程序每年末向外事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同时向财务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
第九条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申请表》(见附件1),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十条 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结合实际需求,按核定标准办理个人购汇。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应当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财务部门按照每年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名录审核机票采购单位。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购买。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单位支票、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旅费的报销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每人只能报销一份保险。
(四)出访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市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填报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上,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未列入出访计划和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访团组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签证政策规定,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在外停留期间各相关险种保险的,应事先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需提交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申请表(见附件1),凭有效票据填写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2)。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及相关领导签字。涉及折合外币牌价以报销当日为准。
出国人员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工作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报销流程。
(一)有出国安排的人员首先在财务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上下载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并经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及有关校领导审签。
(二)回国后,经办人员在财务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上下载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按要求填写好,并经相关领导审签。
(三)经办人持已审批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有关批件、有效票据及公务卡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五章 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部门要在出访团组出国(境)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将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出国(境)团组名称、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出访时间、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送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骗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关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天津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修订)》(津中医发〔200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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